张丕民出席总局法制工作电视电话会
发布日期:2011-06-20
张丕民出席总局法制工作电视电话会
6月14日,广电总局召开广播影视系统电视电话会,传达学习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丕民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广播影视行业战略和法治建设课题组等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张丕民强调,《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对于进一步确立广播电视在其行业未来运行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最重要的刚性保证,全系统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的四点要求,将相关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做到位,确保《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发挥保障广播影视健康发展的真正作用。张丕民要求,对于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广电总局。
辽宁局、江苏局、歌华有线、总局无线局、中国有线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发言。全国各省、市、县广电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广播电台、电视台、无线发射台、卫星地球站、网络公司、监测中心(台)、安全播出指挥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各地公安、法院系统同志,总局有关司局、直属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共约万余人通过电视电话系统参加了会议。
